(一)院系的仪器、设备、器材均是国家财产,全系师生员工都应爱护,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则;
(二)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都要严肃认真查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三)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应及时报告院系设备管理人员,如不报或缓报者要加重处罚;
(四)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免赔、减赔、全赔和加重处罚四种方式处理。具体处罚细则和学校一致;
(五)丢失设备仪器(包括部件),可以自行购买相同型号的来赔偿;
(六)购买时间不足两年的仪器设备,被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按原价或市场价计算损失价值。购买时间两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参考现行价格并合理折旧计价;
(七)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八)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九)修复后性能下降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