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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与舞蹈学院实验中心设备器材借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0 10:10:54|浏览人次:

(一)所有设备器材均属国家财产,师生因上课、科研、学习等需用院系设备器材的,可以借用;
(二)院系所有设备器材均属公共财产,原则上禁止私用。如有特殊情况借用,应报知实验中心领导,贵重设备器材应得到系主任许可,并限期归还;
(三)设备器材不论价格高低、体积大小,借用时都应办理设备借用手续;
(四)有些设备器材采取租借办法,并限期使用,超期按加倍租金处罚;
(五)师生应爱护所借设备器材,不能私自转借他人使用,未经批准,更不能擅自拆卸设备器材;
(六)师生在借用设备器材期间如发生损坏丢失的情况,按照《成都大学美术与影视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
(七)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