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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2 00:00:00|浏览人次: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教高(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将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擅自改革、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部门的账,物管理必须落实责任人。
第五条 使用部门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延长寿命,让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第六条 部门或个人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妥善管理,严禁乱拿、乱放、严防损坏、丢失,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保修,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
第七条 完善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规定》执行),逐步实现数据网上传输,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 按规定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八条 教职工内部调动、调离学校、离退休、离职,按规定办理移交、回收。异动、退还等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和(成都大学国有字长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管理按照(成都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