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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2 00:00:00|浏览人次:

第一条 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当事人或 责任人应立即填写《成都大学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报告单》(一式三份)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应先由指导教师或导师签署意见)。
第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处理意见的审批权限
如下:
1、价值200元以下的低值品由学院处负责人审批;
2、价值200元以上的低值品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固定资产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条 凡需赔款时,赔款人应在收到处理意见10天内到计划财务处交款。凡一次交清赔款确有困难者,应提出分期赔款的书面申请交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分期赔款。但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交清赔款,教职员工必须在一年内交清赔款。
第四条 根据不同情况,赔款分别按免赔、减赔、全赔和加重处罚四种方式处理。
第五条 损失价值的计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