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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8 10:38:03|浏览人次:

成都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编号分配给各学院、办学点,统一登记,统一发放。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到唯一编号的一式三份的协议书。国家计划外定向、委培、成教毕业生不发放协议书。

第二条 在签订协议书之前,签约甲乙双方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条款内容。

第三条 协议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字迹工整。

第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规定,并在协议书上的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的第十条其他约定内容(备注)内填写,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签字。

第五条 协议书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应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反馈到所在学院,再由学院反馈到学校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第六条 已签定的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校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第七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姓名与协议书编号不符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不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 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不使用的应退回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凡复制或转让协议书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签约者和转让者共同承担。

第九条 由于在协议书签订中弄虚作假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弄虚作假者承担。

第十条 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解约手续。

毕业生解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和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的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书面函件。

2、毕业生在成都大学就业网上下载《更换协议申请书》填写完整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学院就业领导小组的成员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

3、毕业生将解约函、个人申请、已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交校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在就业信息网上作诚信公告两周,两周后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补发新的协议书。解约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一条 毕业生提出解约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毕业生必须按协议履约。

第十二条 毕业生遗失协议书,先登报挂失,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遗失原因及过程,经学院就业领导小组的成员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备案。从备案之日起,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在就业信息网上公告一个月,无异议后补发协议书。由于遗失协议书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遗失者承担。

成都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制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