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为了保证我院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范围
1.本科学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备申请资格,且参评学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具备申请资格,且参评学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行为规范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如高档电子产品、服饰等。艰苦奋斗、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5.诚实守信,心理健康,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6.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
7.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8.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班团活动等;
9.有见义勇为行为并获得表彰的优先考虑。
(二)学习成绩、技能能力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上学年所有学习加权平均成绩(除全校任选课)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含10%,简称双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22-2023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是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等活动奖项;第二档是以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其他要求
1.按时缴纳学费。如有恶意未交学费的取消其一切评优评奖资格(通过了绿色通道的除外)。
2.遵守学校、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如有参评学年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大电器、晚归等被通报批评的,或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3.遵守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评当年获院级通报批评或校级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三、评选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小组进行评议,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再分配。具体评选方式为:
1.学院评选出每个年级每个专业中符合双10%的学生。
2.若学院符合双10%条件的人数多于学校分配名额,学院将按照年级专业人数比例分配到年级专业,按照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若有年级专业未用完分配名额,学院将在剩余符合双10%条件的学生中,按照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按先本专业再其它专业评选顺序)。
3.若学院符合双10%条件的人数少于学校分配名额,则按以下流程评选:
(1)直接将各年级专业所有符合双10%的学生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2)符合双10%的学生评选完后,学院剩余名额,先考虑各年级专业有校级表彰第一档的学生(即在符合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30%及以内,且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的第一档学生),将根据年级专业分配名额,按照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各年级专业剩余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若有年级专业未用完分配名额,将在全学院所有未评上且符合校级表彰第一档的学生中,按照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按先本专业再其它专业评选顺序)。
(3)符合校级表彰第一档学生评选完后,学院名额若仍有多余,再考虑全学院校级表彰第二档学生(即在符合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30%及以内,且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的第二档学生),按照全学院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学院剩余名额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优先考虑未使用完分配名额的年级专业)。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能与其他奖学金同时获得。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归音乐与舞蹈学院评优评奖小组所有。如果本细则条款与当年上级部门新文件发生冲突,按照上级部门新文件执行。
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月27日。全院师生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9月27日17:00前以实名的形式向学院学工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60656160 地点:C-2010办公室
音乐与舞蹈学院
2024年9月25日
音乐与舞蹈学院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2024年9月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