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促进我院教学、科研能力发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营造开放自由的学术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大学章程》《成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大学中国-东盟艺术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机构,以弘扬学术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坚持学术民主、加快学术创新为宗旨,致力于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动我院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捍卫学术真理。
第四条 在具体事务的决策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经到会委员2/3(且此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条 在学术问题的讨论上,坚持“双百”方针,注意保留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各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委员产生办法为:由各系从在职教师当中推荐各专业的骨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颁发聘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必须再次履行委员产生程序方能获取连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其所在系应推荐替补委员,经院长审批后可作为替补委员履行委员职责。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的学术研究及学术事务受理机构。负责学院学术风气建设,维护学术公平,打击学术不端,严防学术造假,并受理其它学术性评审评议、推进建设、咨询等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与时俱进,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三)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审议学学院科研计划方案,评定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负责审议学院的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五)负责选拔学院各专业发展的学术带头人。
(六)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先进个人或集体。
(七)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同行的联系。
(八)负责我院教师职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九)负责我院骨干教师的考核、审定和推荐工作。
(十)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在学术工作上作出表率;就学院教学、科研等项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受托进行各类相关评审、鉴定等;
(三)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事务建议及投诉受理邮箱。
(2 5175654@qq.com ,361094753@qq.com)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