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工作动态 > 正文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21 11:33:06|浏览人次: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树立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的优良学风,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努力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培养计划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培养计划学制的2年(应征入伍的除外)。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八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附有效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再次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医疗机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复查,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再次复查,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财务处收费证明等相关凭证按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分制选课有关规定进行选课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关于选课与考核,另行制定《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及《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选”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一般为“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O分记。记分时要记明“作弊”或“旷考”等相应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部)递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3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门课程不予记分,但须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办理补考手续并按规定参加补考,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行为准则》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疗部门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按学校的安排参加保健活动,参加锻炼合格者,按及格记载体育成绩(注明“保健”字样),课程绩点为0.5并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选定修读而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绩点以0.5计。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与参加同时修读该门课程的学生一起排序计算。

第二十条 部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在修满规定的学分数,可以获得辅修证书。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及格可获得所选课程学分。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免听 免修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可申请自学,经导师推荐,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课程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实际平均绩点≥3.5或学有所长,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学生在选课后至该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经由两位该课程的相关教师推荐,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办理免修的考核手续。学生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免修。免修考核成绩良好、优秀者绩点分别以2.5、3.5计,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思想品德课程(两课)、实验课、体育课、任选课;

(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所录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转专业,由所在学院(部)推荐,经转入学院(部)考核同意接收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三)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均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部)院长(主任)同意,拟转入学院(部)考核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三)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