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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2020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及名额分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19:34:18|浏览人次:

各班: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5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成都大学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9-2020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9-2020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成都大学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表彰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评选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学院名额公示。

2017级:4个;2018级:3个;2019级:3个。

5.公示日期:

学校名额分配公示:1011

学院名额分配公示:1012

学生申请:1013-1015

辅导员(班主任)推荐:1016

学院审核:1020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对象,采用学院差额推荐,校级差额评选排序的方式产生。

学院公示:1021-1023

6.材料报送日期。各专业请于20201013日中午12点前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至音乐与舞蹈学院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