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与舞蹈学院2019【03】
关于取消彭东等同学《基本舞蹈功训练(四》课程考试资格的决定
经核实音乐与舞蹈学院音乐表演(本) 17-5班学生
彭东(学号201711038506),本学期截止12周旷课10学时,迟到6次
岳富灯(学号201711038511),本学期截止12周旷课8学时,迟到6次
根据《成都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成大教(2018) 22号》第六章考试资格市查与缓考第二十七条1点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日常考核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
1.未经批准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2.病假、事假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
3.未完成的作业量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师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实验报告等实践环节作业一次及以上。
4.在实践教学环节因学生个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5.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率超过规定比例。”
取消这两个学生《基本舞蹈功训练(四》课程考试资格。
特此说明!
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务办
2019年5月17日